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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法》辅导:物权基本理论(六)

更新时间:2011-12-22 09:32: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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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lesson$

  (一)物上请求权

  1、请求返还原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无权占有的情况有两种:

  (1)无权占有标的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赁期届满以后,乙拒不返还承租的房屋。

  (2)典型的非法侵占。如甲抢夺乙的财产据为己有。

  关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共有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须要求不法占有人将共有物返还给全体共有人。

  (2)权利人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3)原物如果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如果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权利人能否向第三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要根据具体情况。

  (4)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已经不可能的,权利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请求返还原物。

  2、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于排除妨碍的区别在于,排除妨碍的情况下,妨碍事实正在发生,而在消除危险情形下,妨碍事实还没有发生,只是有可能发生

  (二)债权请求权

  债的请求权主要强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损害赔偿一定要以实际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的形式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

  举例:甲乙的两套房子相邻,在地震中,如果甲的房子没有倒塌,只是发生了倾斜,但是随时有倒塌的危险,从而导致乙的房子也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乙享有消除危险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如果甲的行为有过错,如甲自行实施定向爆破导致自己的房子 倒在乙的房子的前面,从而导致乙的房子的出路有问题,乙不但享有要求甲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而且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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