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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 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二章节(14)

更新时间:2012-01-10 10:01: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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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lesson$

  1、清算人

  (1)一般情况下,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财产的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所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的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债务;企业财产多余的部分,视同分配利润。

  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均规定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题】某合伙企业解散时,在如何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合伙人甲、乙、丙、丁各执一词。下列各合伙人的主张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甲:由我们4人共同担任清算人

  B、乙:我是大家一致同意的企业事务执行人,只能由我担任清算人

  C、丙:建议从我们4人中推出一个担任清算人

  D、丁:合伙企业清算不允许由合伙人担任,因此建议请一名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清算人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清算。根据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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