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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 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三章节(12)

更新时间:2012-02-13 10:38: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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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lesson$$lesson$

  1、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2、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协议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合同”为准。

  三、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4、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

  (1)财政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的合作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财政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合作期限

  1、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

  2、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例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 )。(2005年)

  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

  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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