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第九章(5)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lesson$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原理1
(一)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
2.征税范围广;
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
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题】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另一企业共同使用面积为8000平方米的土地,经税务机关核定,属一等地段,每平方米年纳税额0.8元,假设各占一半。该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元。
A.3200 B.4000 C6400 D.0
【答案】A
【解析】(0.8×8000)÷2=3200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1.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
2.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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