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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 经济法 预习资料:第五章(17)

更新时间:2012-05-10 10:09:09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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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报告和信息披露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3、涉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

  ①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

  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

  (3)关于聘请财务顾问。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指“20%但未超过30%”的情形)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但有下列情形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②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③因继承取得股份;④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

  权益披露情形的归纳总结:

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3日内报告并公告
3日内暂停收购
通过协议转让
增减5%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3日内报告并公告
2日内暂停收购
通过协议转让
5%~2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30%
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一)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持股比例达到30%;

  2、继续增持股份;

  3、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二)要约收购的程序

  1、收购要约

  (1)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2)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预受

  (1)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3、收购期限届满

  (1)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3)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4)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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