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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经济法》预习资料:第六章(8)

更新时间:2012-06-21 09:14: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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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重整程序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的申请

  1、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例题】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B、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D、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

  答案:B

  解析:(1)只有债务人有权申请和解,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申请和解,A错误;(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B项正确;(3)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据此可知,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直接申请重整,如果债权人先申请了重整,债务人是不能再申请破产清算的,因此C项错误;(4)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不能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和解,因此D错误。

  (二)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担保物权受限)。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答案:ACD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提示: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1、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职工债权;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2、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程序。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及效力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

  (1)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2)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3)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例题】某破产企业经法院批准进入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人组进行了权利调整,削减对债权人组的债权至30%清偿率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会获得债权额30%的清偿,分10年清偿。每年偿还3%,重整计划执行1年后,普通债权人组的债权人获得了3%的部分清偿,债务人不再执行重整计划,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经管理人申请经裁定终止重整计划

  B、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3%的清偿仍然有效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

  D、债权人未获清偿的97%的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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