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讲义:第十三章第七节
第七节 纳税申报及缴纳
缴纳方式: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2.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①免税所得;②暂免征税所得;③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各项所得的年所得的计算方法。
①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20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②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③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④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⑤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⑦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年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见下表:
|
纳税人情况 |
纳税期限 | ||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
|
个体户 |
账册健全 |
次月7日内预缴 |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
账册不健全 |
各地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 ||
|
承包承租 |
年终一次取得收入 |
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 |
|
年内分次取得收入 |
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 |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
|
境外所得 |
年度结税 |
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
即时结税或免税的 |
次年1月1日起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
按年计算,分月或季预缴 |
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 |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
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 |
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 ||
|
年度中间开业 |
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 ||
(四)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数据电文、邮寄、直接、代理。
(五)自行申报的申报地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
申报地点:
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扣缴义务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三)代扣代期限
应当在次月7日内。
三、核定征收
1.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2.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应按照上述律师事务所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四、个人所得税管理
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加强税源的源泉管理等、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主要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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