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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会考试《税法》辅导讲义:第十四章第一节

更新时间:2012-09-07 10:43:21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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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一、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不同于国家税收,也不同于涉外税收。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税收管辖权与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种。

两大原则
三种类型
含义
属地原则
地域管辖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属人原则
居民管辖权
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公民管辖权
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注意: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团体、企业或公司。

  国际税收活动的核心内容是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三、国际税收协定概念、分类及其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的一种。

  国际税收协定以国内税法为基础。

  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按照处理的税种分类――所得税的国际税收协定、遗产税和赠予税的国际税收协定;按照所涉及缔约国的数量分类――双边协定、多边协定。

  在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上,有两种模式:模式一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模式二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效力等同,再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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