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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战略投资的管理

更新时间:2013-01-23 09:49:2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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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重点:外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管理

  三、战略投资的管理

  1、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3)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2、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由不加注的变为加注的)。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视为内资企业)

  注意:所谓“单一最大股东”是指公司持股最多的单一股东,而所谓“单一股东”是指由单独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持股。

  【举例】某股份公司持股最多的前三名股东分别是甲、乙、丙。其中,甲持股比例为33%、乙持股比例为32%、丙持股比例为31%,乙和丙都是丁的子公司。该股份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是甲,实际控制人是丁。

  3、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视为内资企业)。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4、母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已按期完成的,母公司转让上述境外子公司前应向商务部报告,并根据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新的受让方仍应符合规定的条件,承担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5、投资者通过A股市场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让的,可凭以下文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

  ①书面申请;

  ②为战略投资目的所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结汇的核准件;

  ③证券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证券交易证明文件。

  6、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25%的上市公司,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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