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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会《经济法》重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二

更新时间:2013-02-27 10:44:19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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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重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二

  第五章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讲解二

  (9)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①财务管理规范。

  ②财务指标良好。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注意:“非经常性损益”包括资产置换等情形等。扣除前后如果净利润数值不相同,则以低者为计算依据。由于教材没有给出具体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所以考题中应该直接给出具体数值。

  ③依法纳税。

  ④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⑤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11)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

  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

  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等情形;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注意:在上述条件中,是否属于“重大”和“严重”之类的情形,根据考题中是否出现这样的词来判断。

   (2013年考试时间预测)(七天免费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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