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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基本理论

更新时间:2013-03-12 15:30:1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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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2009年多选题)

  1.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因该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性合同关系,故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相对性

  (一)主体的相对性

  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

  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三)责任的相对性

  即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四)典型的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规则

  《合同法》中的下列规定,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73条)。

  2.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74条)。

  3.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229条)。?

  4.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第272条第二款)。?

  5.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 与托运人订立合 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第313条)。?

  三、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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