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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考知识点答疑:公司分立

更新时间:2013-10-14 13:18:5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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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必考知识点答疑:公司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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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为什么公司分立的时候没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答:

  合并: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分立: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综上,合并、分立均应通知债权人,但是分立中没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规定。因为合并的话有可能与一个偿债能力比较低的公司合并,会增加原公司的负债,降低其偿债能力;而分立的话,公司的偿债能力不会降低,所以对债权人而言不会有风险,所以没有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规定。

  如甲公司拟合并A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但A公司负债累累,偿债能力比较低。这样甲公司挂上A公司这个拖油瓶之后,甲公司的偿债能力就降低了,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如果甲公司分立为AB两个公司,总资产、总负债都不会变,对债权人而言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所以不必规定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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