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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答疑:个人转让住房

更新时间:2013-11-07 11:24: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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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答疑:个人转让住房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后交流专区

  让我们跟随环球网校一起来看看大部分考生在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中对于知识点有哪些疑问吧,希望对2014年的考生有所帮助!

  问题:对于个人转让住房会涉及到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3条中所列举的4种情形其实就是行政诉讼法上所说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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