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会考试《会计》第七章:投资性房地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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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是指企业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自行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已出租的建筑物。
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的房屋等。
3.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
注意:
(1)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届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用于出租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2)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只要企业管理当局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可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空置建筑物,是指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工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
这意味着,企业的建筑物,即使没有出租,也可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3)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是指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4)企业以经营方式租入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也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5)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这部分房产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6)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应确认为存货。
(7)一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
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如果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可以将该部分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8)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租赁房地产的,出租方应将出租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其作为企业集团的自用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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