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破产申请的提出
更新时间:2014-07-24 14: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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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破产申请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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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
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破产申请的撤回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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