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控股股东P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发行甲公司股份1.2亿股为对价购买P公司持有的乙公司60%股权,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当日甲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9.5元(公允价值),交易各方于当日办理了乙公司股权过户登记手续。甲公司与乙公司、P公司在并购交易发生前不存在关联关系。
协议约定,P公司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的2×20年、2×21年、2×22年三个会计年度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 000万元、12 000万元和20 000万元,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的,P公司将按照出售股权比例,以现金对甲公司进行补偿,各年度利润补偿单独核算。且已经支付的补偿款不予退还。
2×19年12月31日,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2×20年至2×22年期间基本能够实现承诺利润,发生业绩补偿的可能性较小。
乙公司2×20年实现净利润5 000万元,按原承诺利润少5 000万元,2×20年末,根据乙公司利润实现情况及市场预期,甲公司估计乙公司未实现承诺利润是暂时性的,2×21年,2×22年仍能够完成承诺利润,经测试该时点商誉未发生减值。
2×21年2月10日,甲公司收到P公司2×20年业绩补偿款3 000万元。
乙公司2×21年实现净利润12 000万元。
本题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编制甲公司取得乙公司60%股权的相关会计分录。
(2)对于因乙公司2×20年未实现承诺利润,说明甲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及理由。
(3)编制甲公司2×20年和2×21年与乙公司未实现承诺利润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