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答题】
2020年注册在新加坡的甲公司在我国境内出资成立乙公司,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乙公司的部分经营事项如下:
(1)3月1日,依合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含增值税的特许权使用费1000万元,乙公司将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余额支付给甲公司。
(2)4月1日,依合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含增值税的咨询费200万元,乙公司将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余额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机构场所且未派遣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3)5月1日,主管税务机关对乙公司的某跨境交易安排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并向该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乙公司认为其交易不属于避税安排,计划向税务机关提交证明资料。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事项(1)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计算事项(2)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在享受中新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回答乙公司是否应代扣代缴事项(2)的企业所得税。
(3)回答事项(3)乙公司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