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 年 1 月发生下列业务:(1) 向甲企业转让专有技术,开具发票列明专有技术金额 50 万元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费 2 万元。(2) 向乙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金额 10 万元。(3) 进口一台用于科学研究的专用设备,关税计税价格折合人民币 30 万元。(4) 将 2 年前购置并退税的国产设备移作他用,原购置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设备金额 20 万元,增值税 2.6 万元。设备折余价值 16 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假定该企业技术中心上述业务中,凡可享受优惠的,均符合规定的条件。关税税率为 10%。
(1) 计算该企业技术中心业务 (1) 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说明理由和享受优惠政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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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计算该企业技术中心业务 (2) 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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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计算该企业技术中心业务 (3) 应纳的增值税,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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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算该企业技术中心业务 (4) 应补缴的增值税,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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