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甲、乙、丙3家企业拟进行合并,甲企业是乙企业、丙企业的母公司(持股比例均为75%),3家企业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如下表,有关本次合并是否需要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下列理由可以被采纳的有(    )。

1.【多选题】

知识点: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甲、乙、丙3家企业拟进行合并,甲企业是乙企业、丙企业的母公司(持股比例均为75%),3家企业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额如下表,有关本次合并是否需要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下列理由可以被采纳的有(    )。

A

3家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仅10亿元,未超过40亿元,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为100亿元,未超过120亿元,未达到申报标准,不必申报

B

3家企业中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未超过8亿元,未达到申报标准,不必申报

C

由于乙企业、丙企业的5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被甲企业持有,可以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D

只要是经营者合并,不论合并各方的营业额几何,不论合并各方的关系如何,均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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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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