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1)2016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乙、丙、丁行使各自优先购买权的期间如何确定?

1.【案例题】

2015年,甲、乙、丙、丁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4万元,购买一台大型柴油机。三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2016年,甲由于经营超市亏损倒闭,准备将自己手中的份额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戊,甲通知了乙和丙,唯独忘记通知丁。甲在通知中仅载明“我欲1.5万元出售份额给戊,请知晓”,除此之外便无其他说明。丙提出自己亦出价1.5万元优先购买甲财产份额的请求,但提出延长付款期限半年再予以支付,被甲拒绝。甲其后顺利将财产份额出售给戊,丁后来与丙聊天喝茶时才听说此事,但对于转让价格和条件问题,丙却闭口不谈。丁认为甲未通知其转让财产份额的事宜,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主张甲与戊的转让财产份额合同无效。

2017年,乙因外出遭遇不幸而去世,其子继承其财产份额,丁认为乙的财产份额应由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之子不得拒绝。

(已知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在甲、乙、丙、丁共有协议中未作出任何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结合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1)2016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乙、丙、丁行使各自优先购买权的期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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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丙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求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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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6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丁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否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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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6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假设乙与丙均依法主张行使购买权,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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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7年乙之子继承其财产份额时,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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