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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题】

2023年1月1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不久后,甲公司及甲公司股东、董事长张某(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2%)均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1月30日,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

重整期间,甲公司所欠乙银行一笔贷款到期,该笔贷款以甲公司正在使用的厂房设定了抵押担保。乙银行要求将厂房变卖以实现其抵押权。同时,为维持经营、实现重整,甲公司向丙银行贷款500万,以写字楼作为抵押。部分债权人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这样会导致原来的债权人清偿率下降。

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甲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所以在表决时设立出资人组,该组对重整事项表决情况如下:出席会议的出资人为14人,占公司全部出资人人数的60%,出席会议出资人所持出资额占公司全部出资额的70%,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出资人为12人,持有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50%。

在重整计划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为80%,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清偿率为40%。丁公司的100万元货款在签订合同时有张某做保证人,丁公司按重整计划获得40万元清偿后,向张某提出剩余货款的清偿要求,张某认为重整计划已经对丁公司的债权进行了调整,因此拒绝。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有一名未申报债权的小债权人提出,刚刚才知道甲公司重整,要求继续申报债权,并立即按同类债权清偿给自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张某是否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查看答案

重整期间,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抵押的厂房实现抵押权?甲公司向丙银行设定抵押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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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是否获得通过?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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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拒绝向丁公司清偿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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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债权人主张“立即按同类债权清偿给自己”的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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