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鹏其公司与天其公司签订合同一事是否应进行披露?如需要披露,应于何时披露?并分别说明理由。

1.【案例题】

鹏其公司为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本为1亿元。2023年6月9日,鹏其公司与其客户天其公司签订了金额合计为2.6亿元的《产品销售协议》,通过履行该协议,鹏其公司预计可获利5000万元,为其2022年全年净利润的1.8倍。经过咨询保荐人宝成证券,鹏其公司未针对该合同的签订予以公告。

2023年12月6日,鹏其公司因偷逃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经查,鹏其公司偷逃税款的行为为董事长王某指使公司财务部门进行,目的为“节约公司运营成本”。被处罚后,公司股价持续走低。为提振股价,鹏其公司与宝成证券协商后,在12月8日公告了与天其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相关事宜。此后,董事长王某与某私募基金串通,以约定的价格在12月9日、10日连续相互进行交易,使得公司股价连续涨停。

张某于2022年3月买入鹏其公司股票50万股,此后一直持有。张某认为董事长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遂于2023年12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王某提起诉讼,监事会予以拒绝,张某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于2023年3月买入鹏其公司股票100万股,并于2023年9月卖出,产生投资损失。李某于2023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鹏其公司赔偿其损失。鹏其公司抗辩称,公司并未散播虚假的利好消息,故无需向李某承担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人民法院判令鹏其公司和宝成证券合计向李某赔偿投资损失50万元。

此后,宝成证券向鹏其公司提出主张,称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协议,如若发生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而致证券公司承担责任,由发行人向其进行补偿,遂主张鹏其公司应对宝成证券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鹏其公司与天其公司签订合同一事是否应进行披露?如需要披露,应于何时披露?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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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指使公司偷逃税款一事违反了董事的什么义务?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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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私募基金进行约定交易构成何种证券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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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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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其公司关于“无需向李某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抗辩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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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成证券关于“鹏其公司对其进行补偿”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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