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师|什么情形下可以占用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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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地管理法》,从法律层⾯将原“基本农⽥”正式修改为“永久基本农⽥”,主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的⾼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永久基本农⽥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也是可以占⽤和调整的。
可以占⽤永久基本农⽥的情形
重大建设项⽬
新《⼟地管理法》第三⼗五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涉及农⽤地转⽤或者⼟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永久基本农⽥重⼤建设项⽬⽤地预审的通知》(⾃然资规〔2018〕3号)对重⼤建设项⽬允许占⽤永久基本农⽥的,具体规定了六类情形。主要特殊政策是:对省级公路⽹规划的省级⾼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可以占⽤永久基本农⽥。
临时用地
⾃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保护⼯作的通知》(⾃然资规〔2019〕1号)规定:临时⽤地⼀般不得占⽤永久基本农⽥,建设项⽬施⼯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地使⽤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地并编制⼟地复垦⽅案,经县级⾃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并在市级⾃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般不超过两年。
设施农用地
⾃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然资规〔2019〕4号)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的,允许使⽤永久基本农⽥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永久基本农⽥,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永久基本农⽥可以种树吗
新《⼟地管理法》第三⼗七条规定:禁⽌占⽤永久基本农⽥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
《基本农⽥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禁⽌任何单位和个⼈占⽤基本农⽥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但⽬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禁⽌”条款并⽆明确的对应罚则。
对现实中难以避让和实际⼤量存在的永久基本农⽥种树问题,⽬前开了⼀些“⼝⼦”,有⼀些特殊政策。《⾃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保护⼯作的通知》(⾃然资规〔2019〕1号)规定:永久基本农⽥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不得种植草坪、草⽪等⽤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已经种植的,由县级⾃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产现状和对耕作层的影响程度组织认定,能恢复粮⾷作物⽣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核实整改⼯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并按要求补划。注意:“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是否可以理解为除此之外的其他树种是可以种的。
国务院扶贫办、⾃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构树扶贫试点⼯作指导意⻅的补充通知》(国开办发〔2019〕18号)明确:构树扶贫试点⼯程推⼴的构树为杂交树种,不同于植物学上的⼀般构树,原则上不得占⽤永久基本农⽥,⽆论是贫困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对已占⽤的可以调整补划。
探矿采矿涉及永久基本农⽥怎么办
⾃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保护⼯作的通知》(⾃然资规〔2019〕1号)规定:
⽯油、天然⽓、⻚岩⽓、煤层⽓等油⽓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永久基本农⽥布设探井。在试采和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地转⽤和⼟地征收审批⼿续,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
煤炭等⾮油⽓战略性矿产,矿业权⼈申请采矿权涉及永久基本农⽥的,根据露天、井下开采⽅式实⾏差别化管理。对于露天⽅式开采,开采项⽬应符合占⽤永久基本农⽥重⼤建设项⽬⽤地要求;对于井下⽅式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与⽣态保护修复⽅案应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井下开采⽅式所配套建设的地⾯⼯业⼴场等设施,要符合占⽤永久基本农⽥重⼤建设项⽬⽤地要求。
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空间重叠的,各级地⽅⾃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永久基本农⽥保护、⼟地复垦等⽇常监管,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续。已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按上述煤炭等⾮油⽓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矿业权⼈申请扩⼤勘查区块范围或扩⼤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战略性矿产,涉及与永久基本农⽥空间重叠的,按新设矿业权处理。矿业权⼈不依法履⾏⼟地复垦义务的,不得批准新设矿业权,不得批准新的建设⽤地。
矿区⽤地涉及永久基本农⽥怎么办
⾃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市场化⽅式推进矿⼭⽣态修复的意⻅》规定:已有因采矿塌陷确实⽆法恢复原⽤途的农⽤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的按规定进⾏调整补划,并纳⼊国⼟空间规划。
⽣态⽤地涉及永久基本农⽥怎么办
⾃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保护⼯作的通知》(⾃然资规〔2019〕1号)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态建设项⽬,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的,按有关要求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和修改相应的⼟地利⽤总体规划。省级⼈⺠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出具有国家重⼤意义的⽣态建设项⽬,经国务院同意,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的,按照有关要求调整补划。其他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等⼈造⼯程,严禁占⽤永久基本农⽥。
对位于国家级⾃然保护地范围内禁⽌⼈为活动区域的永久基本农⽥,经⾃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确定后应逐步退出,原则上在所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确实⽆法补划的,在所在市域范围内补划;⾮禁⽌⼈为活动的保护区域,结合国⼟空间规划统筹调整⽣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控制线。
对不能实现⽔⼟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严重沙漠化和⽯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移⺠搬迁后确实⽆法耕种的耕地等,综合考虑粮⾷⽣产实际种植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结合⽣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
全域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怎么办
⾃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地综合整治试点⼯作的通知》(⾃然资发〔2019〕194号)规定: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调整的,应编制调整⽅案并按已有规定办理,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积的5%,调整⽅案应纳⼊村庄规划。整治区域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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