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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辅导: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火电部分(29)

更新时间:2011-09-14 09:25:04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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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1 各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防火间距的规定。

  各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按表5.7.1-1、5.7.1-2、5.7.1-3执行。

  表5.7.1-1 主要生产建筑物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GBJ 16的有关规定。

  注2: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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