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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辅导: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火电部分(43)

更新时间:2011-09-19 08:46: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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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lesson$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 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黏生砖和烧结多孔黏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 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 7.5;

  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 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 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 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 20;

  2) 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

  2)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

  3) 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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