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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师辅导资料: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51)

更新时间:2011-11-28 08:50:4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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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文说明$lesson$

  前言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缩[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经建设部1992年6月9日以建标[1992]354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国际管理组(北京市和平街北口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邮政编码10029)。

  第一章 总则

  1.0.2 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本规范规定的原因,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

  专用性强并有专用规程规定的,或在本规范的区域划分及采取措施中难以满足要求的特殊情况,如电解生产装置中电解槽母线及跳槽开关等,建议以后另订专用规程。

  对于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如车、船、飞机、海上油井平台等均为特殊条件的环境,故危险区域的划分、范围等不可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蓄电池室目前可按原水电部有关蓄电池运行规程执行。由于新型蓄电池的出现,对不产生氢气或有消氢防爆装置的蓄电池,可按制造厂要求执行。

  对于制造爆炸性物质过程中的化学过程,如与本章范围一致的,可以按本规范执行。

  在执行规范时,还应执行国家和部颁发的专业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但本规范中某些规定,严于或满足其它国标最低要求的,不视为“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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