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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4

更新时间:2013-11-01 15:12: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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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电气工程师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四章

  第四章 合同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担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六条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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