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因为该项工程属省重点工程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标。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日期不正确。 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d。 3.C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 理由:因为C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才送达,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属无效标书。 理由:因为E企业的投标文件没有法人代表签字和委托人的授权书,按照废标处理。 4.由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开标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按照有关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