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高频考点(第二章)
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高频考点(第二章):
1.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P20)
2.按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分类,可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按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分类,可分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按建设用地的用途分类,可分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农业建设用地。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体制1.房屋征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房屋征收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房屋征收的监督与指导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4.房屋征收中的评估工作房屋征收中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测算的内容主要有: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2)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3)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5.房屋征收评估收费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即房屋征收评估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鉴定费用由进行委托的房屋征收当事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房地产估价机构受托进行复核评估的,不再收取评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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