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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房产估价师基本制度与政策答疑(16)

更新时间:2010-09-28 13:41:3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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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算合法建造?一般的房屋买卖必须登记生效?还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就算生效?

  2、请老师详细讲解“不动产登记的生效时间”中的内容。理解不了例1和例2有何区别?为何例1选D而不选B?

  3、请老师详细列举哪些必须登记生效?哪些是事实行为生效?

  答案:

  一般的房屋买卖必须登记生效,指的产生物权效力;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指的产生合同效力。首先说明的是:合法建造房屋的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出自《物权法》。此规定属于特例。

  能够引起物权设立或者消灭的事实行为,如用钢筋、水泥、砖瓦、木石建造房屋或者用布料缝制衣服,用木料制作家具,将缝制好的衣物抛弃或者将制作好的家具烧毁等。“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就是指房屋建成之时、衣服制成之时、书柜完成之时或者衣服被抛弃之时、书柜被烧毁之时,这些物的所有权或为设立或为消灭。这些因事实行为而导致的物权的设立或者消灭,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即生效力。

  同时,我国存在许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情况,这种情形下的建房有些虽然缺少登记行为,但不能将这种行为形成的建筑物作为无主财产对待,对其所有权法律承认归建房人所有。比如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自建成之日起就取得该住房的所有权。但根据“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规定,此类合法建造的房屋,固然因建造完成而取得所有权,但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而未登记的,所有权人其后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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