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更新时间:2014-02-17 14: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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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掌握)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1)申报不实的;
(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另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原登记证明文件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的和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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