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化工工程师可行性研究试行管理办法4
更新时间:2013-11-05 18: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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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化工工程师可行性研究试行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四章 预审和复审
第十六条 咨询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文件,按项目大小应在预审前一至三个月提交预审主持单位。预审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方面提出咨询意见。报告提出单位与咨询单位应密切合作,提供必要的资料、情况和数据。
第十七条 预审主持单位组织有关设计、科研机构、企业和有关方面的老师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的一种情况时,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和复审。
1. 进一步工作后,发现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原则性错误;
2. 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依据或社会环境条件有重大变化。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修改和复审工作仍由原编制单位和预审单位,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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