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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结构工程师第16章-砌体结构辅导[60]

更新时间:2010-11-10 10:20: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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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墙和柱的计算高度H0

  混合结构房屋的静力计算方案和墙、柱的支承条件都对允许高厚比有影响,验算时用改变计算高度Ho来考虑这些因素。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Ho见表16-4-5。

  表16-4-5中的构件高度Ho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在房屋底层,为楼板到构件下端支点的距离。下端支点的位置,可取在基础顶面。当基础埋置较深且有刚性地坪时,则可取室外地面下500mm处。在房屋其他层次,为楼板或其他水平支点间的距离。对于无壁柱的山墙,可取层高加山墙尖高度的1/2;对于带壁柱的山墙则可取壁柱处的山墙高度。

  对有吊车的房屋,当荷载组合不考虑吊车作用时,变截面柱上段的计算高度,仍可按 表16-4-5的规定采用。变截面柱下段的计算高度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当Hu/H≤1/3时,取无吊车房屋的Ho。

  Iu,Il分别为变截面柱上、下段截面的惯性矩。

  注:1.表中Hu为变截面构件上段的高度;Hl为变截面构件下段的高度。

  2.对于上段为自由端的构件,H0=2H。

  3.独立砖柱,当无柱间支撑时,柱在垂直排架方向的H0应按表中数值乘以1.25后采用。

  4.s一房屋横墙间距;

  5.自承重墙的计算高度应根据周边支承或拉接条件确定。

  3)当Hu/Hl≥1/2时,取无吊车房屋的Ho,但在确定β值时,应采用上柱截面。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无吊车房屋的变截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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