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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结构工程师第16章-砌体结构辅导[89]

更新时间:2010-11-16 09:42: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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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规定

  (一)抗震设防的基本原则

  地震给房屋的震害,直接影响着人们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所以在地震区建造房屋要进 行抗震设计,事先设防,使房屋能经受住地震作用的破坏。根据长期的抗震研究和设防经 验,目前我国对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提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基本原则。

  就是说:房屋在经受多发的和常遇性的、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即所谓小震的 影响时,结构一般未遭受损坏,或所受的影响无需修理即可继续正常使用,结构仍处于弹性阶段。这里,一个地区的设防烈度即该地区的基本烈度;小震时的烈度称中值烈度,它比基本烈度平均约低1.55度。结构在经受中震,即相当于基本烈度时,虽有损坏,但修理后仍可以继续使用。结构在经受大震,即较基本烈度约高1度左右的罕遇地震烈度时,结构可以有较大的变形,但能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结构不致倒塌,以保障人身的安全和避免财产的损失。当经受相应于或高于基本烈度的地震作用时,结构已进入弹塑性阶段。

  有了抗震设防的基本原则,可使我们在抗震设计中目标明确,便于执行。这不单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也是一个与投资、造价等密切相关的经济问题。我国对房屋建筑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划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各类别的抗震设防标准都订有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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