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 | 举例 | 制定机关 |
宪法 | 《宪法》 | 全国人大 |
法律 | 《**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行政法规 | 《**条例》 |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地名+条例》 | 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
部门规章 |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 国务院各部、委 |
地方政府规章 | 《地名+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 省级、设区的市政府 |
国际条约 |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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