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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更新时间:2018-03-08 10:56:0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1收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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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考试动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做好复习工作,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质优良,关系清晰;

  (二)结构合理,行为规范;

  (三)公开透明,流转有序。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穿透式监管和分类监管。

  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

  (一)投资设立保险公司;

  (二)变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

  (三)变更保险公司股权;

  (四)保险公司上市;

  (五)保险公司合并、分立;

  (六)保险公司治理;

  (七)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或者破产清算。

  第四条 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鼓励具备风险管理、科技创新、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专业能力的投资人投资保险业,促进保险公司转型升级和优化服务。

分享到: 编辑:张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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