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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金从业答疑:基金财产独立性的表现

更新时间:2018-05-22 13:53:4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8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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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基金从业答疑:基金财产独立性的表现”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考试问题答疑,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积极备考,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无论是哪种法律形式,基金财产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性,财产独立性,是投资基金的重要特征。因为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财产具有独立性,既不是属于股东(投资人)自身的财产,也不是属于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和托管人(保管人)的财产。契约型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法律原理,信托财产也具有独立性。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表现在:

(1)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人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分享到: 编辑:张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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