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归纳留置
【导语】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时间为5月21、22日,为帮助考生有效备考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环球网校编辑整理了“2016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归纳留置”,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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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
(1)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2)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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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是环球网校编辑为您搜集整理了(监理工程师论坛,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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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下列关于留置担保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留置不以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
B.可以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
C.留置担保可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
D.留置以合法占有对方固定资产为前提
【答案】B
【解题思路】(1)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2)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依《担保法》规定,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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