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及习题(七)
一、考试大纲的要求及分析
(一)考核点
1.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
2.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
3.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与评标;
4.施工合同的订立;
5.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6.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7.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
8.索赔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主要涉及“合同管理”教材第二、三、四、六、九章的内容,以及较多的法律法规文件(《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基本上已引进到“合同管理”教材中了。
(二)新点、重点、难点
1.新点
新教材及新大纲中的内容与要求基本上与过去相同,只是引用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内容。2005年的考试大纲中新增了一个考核点即“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2.重点
本课程历年未出现突出的重点题,考试大纲要求的内容在考题中分配较均衡。相对而言,出现稍多的是:①索赔处理(4次,占50%);②招标方面(5次,占63%)(考核点二.2);③合同各方责任、权利、义务(3次)及合同实施管理(3次各占38%)。
3.2003年考题涉及本科目的有3个方面:
①合同的订立、终止与争议的解决;②合同各方责任、权利、义务;③招标管理(资格审查)。
2004年考题涉及的内容有:①合同订立;②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③合同实施管理;④招标管理;⑤索赔。
4.难点
本章难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义务、责任、权利,内容杂不易记忆。另一难点是施工合同的订立。
二、复习要点
(一)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考核点二.1)
1.主要参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条至第三十条,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四章第二节(双方权利)、第三节(双方义务、责任)。这部分合同条款较多(27条)。
通过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合同对双方义务、权利、责任的规定。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监理方的义务、权利、责任
委托人的义务、权利、责任
为便于学习掌握,可将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及教材有关内容归纳如下。
[监理方](1)义务:
①派驻足够人员,报送组织机构、监理规划;
②完成合同约定(专用条款)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约定期报告;
③认真、勤奋工作,提供相应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④保密;
⑤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物品,用毕移交;
⑥负责合同协调;
⑦不参与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活动;
⑧不接受合同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
(2)权利:
①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②对质量、工期、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组织设计、材料及施工质量检验权,工程款审核确认权);
③与有关单位组织协调主持权,重要事项报告委托人;
④施工合同双方对对方的意见要求通过监理研究后,协商确定,以及调解争议(第19条);
⑤指令权(开工、暂停、复工要变更)(征得委托人同意);
⑥选择总承包人建议权,对分包人的认可权;
⑦审核索赔
⑧获得酬金 对监理合同的权利(①~⑦为对业务的权利)。
⑨终止合同;
(3)责任:
①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
②履行责任期内约定的义务,因过失使委托人受到损失应赔偿,累计总额≯监理报酬总额(税金之外);
③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质量及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对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对违反第5条(即上述义务③)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向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由此引起委托人的费用,应给予补偿。
[委托方](1)义务:
①支付监理预付款;
②协调外部关系,如委托监理方则应付酬;
信息(工程资料)
物质(用房、通讯、其他)
人员(如有需要,合同中约定)
③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监理书面要求做出书面决定;
④提供一
(2)权利:
①授予监理权限,对总监认可权;
②选定工程承包人及订立合同;
人员监控(更换、职责履行、
不法行为损失赔偿)
履行合同监控;
③对工程设计的要求认定权,设计变更审批权;
④监督控制监理方履行合同一-
⑤审查监理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
(3)责任:
①履行监理委托合同,违约承担责任;
②非监理方原因使监理方因业务工作受损失可予补偿;
③委托人索赔不成立时,应补偿因之引起的监理方有关费用支出。
▲对以上内容,主要要求领会实质,能清晰划清责任、权利、义务的归属。
(二)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考核点二.2)
1.主要参考“合同管理”教材第三章第一节,《招投标法》第二章,本考核点在历年考题中曾先后出现3次(占43%)。出现的考核内容分别为:①招标方式和招标文件内容(1999年);②招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实际与招标程序密切相关)(2001年);③招标管理(资格审查)(2003年),故也属本章重点。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招标方式的类型、特点及其选择――要能结合工程情况选择适宜的招标方式。
(2)招标程序――要求熟悉招标程序的内容及实施顺序,这部分可以和“招标管理”结合起来。监理工程师的招标管理工作大致可分为:①招标前的准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标底、招标广告);②招标、投标阶段工作;③评标、决标工作。要清楚有关各项工作的内容及目的、要求(例如,组织现场察勘的目的要求;标前会(澄清会)的目的、要求等)。
在招标程序中,根据招投标法,有几个问题应注意:①我国招标方法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②邀请招标的被邀请者应不少于3个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组织。③如选择代理机构委托招标时,该机构应具备三个条件,即④有从事该业务的营业场所及资金;⑥有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⑥有符合条件的评标委员会人选老师库(从事相同领域工作满8年的高级职称或专业水平者)。④招标人要修改、澄清招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日15天以前书面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⑤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招标文件的组成,各文件的目的、用途以及它们的解释权的优先顺序。
(三)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与评标(考核点二.3)
1.这部分内容主要参考“合同管理”教材第三章第四节和《招投标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内容。
在历年考试中这部分内容出现过2次(占29%),其内在分别为:①无标底(综合评分法)评标(2000年考题六);②招标管理(资格审查)(2003年,只考了一个资预审标准应当统一与否的概念,专考实质性内容)。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①法人资格及组织机构;②财务报表;③人员报表;④施工机械设备情况;⑤分包计划;⑥近5年完成同类工程情况(工程经验);⑦在建项目调查;⑧近2年涉及诉讼案件(资信);⑨其他。
(2)资格预审方法:
①应满足的必要条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对于联合体投标应以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财务状况(开户银行资信证明)、流动资金、分包计划、履约情况。附加条件:视工程需要而定。
②加权打分量化审查:给出评价项目,评分标准(标准应统一,2003年题涉及),各项权重。
综合评分=∑各项得分×各项权重
(3)开标的组织。
有标底评标
无标底评标
(4)评标的组织。
(5)评标方法①综合(加标)评分法
②评标价方法:注意“评标价”只用于评标比较,报价优劣,不作为合同价的基础.
(四)施工合同的订立(考核点二.4)
1.本考核点内容主要参考《合同法》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和第三章有关内容。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形式原则,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要求是“不要式”原则,但建设工程合同通常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法。
(3)合同的成立,要约与承诺。
(4)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的生效(生效的条件、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生效(2003年考题二)。
(6)无效合同及其确认。
合同无效的情况:①以欺诈手段订立;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
(7)合同的终止及争议解决(“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七节;2003年考题二)。
注意:仲裁和诉讼在合同中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五)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2005年新考核点二.5)
1.本考核涉及的内容包括:施工图纸(提供与责任)、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开工、工程分包、工程预付款支付等问题。对这部分内容可参考“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三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0、11、38等条款,以及《监理规范》5.2、5.3、5.6等条款。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施工图纸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三节一;《施工合同》范文一、4);
(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合同》范本三、10,《监理规范》5.6,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三节二);
(3)施工可准备工作(《监理规范》5.2,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三节三,《施工合同》范本二.5、6、7有关内容);
(4)开工(《施工合同范本》三.11,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三节四.);
(5)工程分包(《施工合同》范本十一.38,《建筑法》第24、28、29条,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三节五.);
(6)工程预付款支付(《施工合同》范本六.24,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三节六.)。
(六)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考核点二.6)
1.本考核点涉及内容极为广泛,也是本章难点。它既涉及施工中质量、进度、投资监督控制的合同管理(检验、支付、工程延期),也涉及工程变更、索赔,还会涉及到合同各方的义务、权利、责任以及风险的分担等问题。对这部分主要应掌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3~11各条),并参考“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四节,以及《监理规范》第5条、第6条(5.5,5.6,6.2,6.4)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对材料、设备及施工质量的控制与监督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及七有关条款)。
(2)隐蔽工程检验与重新检验的处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第17、18章;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2003年考题)。
(3)施工进度的控制、暂停施工、工期延长的处理与确认、提前峻工的要求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1l~13)。
(4)工程计量及工程款的支付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六、第23~26条),竣工结算(《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第32~33条)。
(5)工程变更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八、第29~31条;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6)索赔管理(在本章单列为考核点二.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十、第36条)。
(7)施工环境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8)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9条;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节)。
(9)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教材第二章第七节)。
(10)分包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三节)。
3.以上各项涉及的内容与其他相关教材(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等教材)均有一定联系,在其他相关教材中也有体现。但也互有区别。合同管理教材有关这些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从合同管理角度进行介绍。主要涉及到上述各项业务的管理操作程序、责权划分、时限要求等。而“三控制”教材则进一步解决处理上的具体化、数量化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应掌握:
①程序有效性――处理各项业务(如工程延期、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等)都要按一定的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也就是体现在操作上、处理上的“操作程序化”,按规定程序操作才有效。
②时限有效性――在执行任何程序中,都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才有效,超过规定的时限就无效,或得到相反的结果。
③书面的有效性――监理工程师一切指令、要求以及承包人的要求、申请等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表达才有效,如紧急情况来不及,也可以口头的方式提出,但必须在一定时限内进行书面确认。
4.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时限。
由于这部分内容庞杂,时间规定(时限)又五花八门,比较难掌握。为了帮助学者易于掌握有关内容,特将一些主要的合同管理程序和时间限制的规定归纳概括如下,供读者复习时参考(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依据)。
(1)时限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请延期开工的程序:
?当承包方拟提示延期开工的要求时――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书面提出,工程师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书面答复,过时限不答复即为承认其要求。
?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延期开工――工程师书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损失,发包人赔偿。
②支付预付款的时限及程序
发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
?超过时限不付,承包方在规定预付款时间7天后要求支付。
?发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责任。
③工程量计量程序(图2):
?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工程师收到后7天内核实计量――超过7天不核实计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计量为准。
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如不通知,工程师核实计量无效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参加工程师的核实计量――如不参加,则以工程量的核实计量结果为准。
(2)时限为14天的工作程序。
①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误要求工期延长的程序
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调价
?可以调价的原因――法律法规要求、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一周内停水、电、气累计超过8小时。
?事件发生后14天内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收到后14天内予以确定并提出修改意见。
?14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该项调整。
③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计量程序)
?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工程师开具支付证书。
?收到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发出通知要求付款。
?发包方仍未支付,应协商延付。
?协商不成功――从开具支付证书后第15天起计入贷款利息。
如导致无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停止施工56天后仍不支付,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④工程变更程序(图6):
?发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前14天内书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价款报告。(如逾期未提出变更价款报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
?工程师收到变更价款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如无正当理由不确定――自收到变更价款日14天后即认为变更价款已被确认)。
?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意向书发生后的28天内,承包方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和资料。
?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应给予答复或提示意见。
如逾期未予答复或提示意见,视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若索赔事件延续进行,承包方应阶段性发生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的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及资料。
?工程师收到最终报告后28天内做出答复,否则认为该索赔已被认可。
②竣工验收程序(图8):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承包人按规定向承包人提示竣工验收报告及资料。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在28天内不组织验收,自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及意外责任。
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不给予认可或提出意见,则视为已认可竣工报告。
(4)48小时及24小时的时限。
①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承包方在验收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如不能届时验收,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
小时)。
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签字即视为已认可。
②单机无负荷试车:
承包方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如不能届时参加,应于24小时前书面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时)。
工程师既不提出延期,又不参加试车――视为认可试车合格。
试车合格后24小时内不签字,视为已认可。
③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通常指令应采取书面形式交承包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于回执上签字后生效。
?口头指令发出后应在48小时内做书面确认。
?如不能及时书面确认,承包方可在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的要求。工程师收到书面确认的要求后48小时内不答复,即视为口头指令已确认。
?若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收到指令24小时内提出要求修改的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承包方。
④不可抗力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与修复的费用报告及资料。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承包人每7天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报告。
⑤发现地下文物及障碍:
?发现文物,承包方4小时内通知工程师一工程师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文物部门(发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损失)。
?发现地下障碍物――承包方8小时内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处理方案,工程师收到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承担费用及工期损失。
六)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考核点二.6)
1.主要参考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五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竣工前的试车组织与双方责任。
(2)竣工验收应满足的条件。
(3)竣工验收程序及责任。
(4)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期及保修责任。
(5)竣工结算(见前节竣工结算程序)。
在上述5项内容中,(2)、(3)相对来说是重点。
(七)索赔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考核点二.7)
1.本考核点是“合同管理”部分在“案例分析”考试中的重点,在历年考试中曾出现4次,占50%(1997、1998、2002、2003年)。这部分内容可参考合同教材第九章第二节、第三节及《监理规范》6.3条款。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承包方索赔的程序(见考核点二.5或(五))(重点)。
(2)工程师索赔管理的原则,索赔管理任务。
(3)确定索赔成立的原则,对索赔的审查,审核索赔取费的合理性。
(4)索赔有关的申请表,审批表的表式类型(参考《监理规范》(附录))。
本考核点与投资控制及进度控制中涉及的索赔问题在考试中常常结合起来,3门课程从不同角度展开对索赔管理方面的内容论述。合同管理课程侧重于索赔管理程序、原则,索赔成立的条件、事件,损失责任判断与分析,风险承担原则等方面,其他2门课程侧重于较具体的索赔额的计算及计算标准和原则。三者相辅相成。
案例九
【背景资料】
某钢筋混凝土框架式8层商业大厦工程项目,业主甲分别与监理单位乙和施工单位丙签订了施工阶段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于业主(甲方)和监理单位(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某些规定如下:
1.乙方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甲方的利益。
2.施工期间的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过乙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令方为有效并付诸实施。
3.乙方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4.乙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改。
5.乙方监理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进度控制和费用控制任务由甲方行使。
6.乙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7.乙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甲方有独立于乙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8.在合同责任期内,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认真服务,或甲方违背对乙方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9.由于甲方严重违约及非乙方责任而使监理工作停止半年以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10.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1.在施工期间工地每发生一起人员重伤事故,乙方应受罚款1万元;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受罚2万元;发生一起质量事故,乙方应付给甲方相当于质量事故经济损失5%的罚款。
12.乙方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指令的权利。
[问题]
以上各条中有无不妥之处?怎样才是正确的?
[知识要点】
本题主要涉及监理合同中有关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方面条款的合理性。
[解题思路]
可根据《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教材第四章第二节(双方权利)、第三节(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的有关内容,对题设各条款逐项检查、对比、分析,判断是否不妥并对不妥的条款加以修正。在检查分析各条款时,注意从监理的委托(授权)服务的性质以及监理原则出发考虑。
[参考答案]
1.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在监理工作中应当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小妥,正确的应当是: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在业主,任何设计变更须经乙方审查并报业主审查、批准、同意后,再由乙方发布变更令,实施变更。
3.正确。
4.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时,应报告甲方,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并向甲方提供报告。
5.不妥。因为三大控制目标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监理规范》1.0.3也规定应对三目标进行全面控制与管理。正确的应当是:监理单位有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费用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
6.不妥,乙方仅有索赔审核权及建议权而无批准权。正确的应当是:乙方有审核索赔权,除非有专门约定外,索赔的批准、确认应通过甲方。
7.不妥,正确的应当是: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乙方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乙方签字确认,甲方不得支付工程款。
8.正确。
9.正确。
10.正确。
11.不妥,正确的应当是:因乙方的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12.不妥,正确的应当是: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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