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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第九章知识点1

更新时间:2013-11-04 10:46:21 来源:|0 浏览1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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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第九章知识点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样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业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工程监理:

  (1)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5)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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