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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第九章知识点3

更新时间:2013-11-04 10:50: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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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第九章知识点3

  工程监理单位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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