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实训:执行劳动标准争议是否适用终局裁决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9-09-20 18:03:00 点击量: 分享:

【提问】:李某是某建筑公司员工。今年4月份,李某在工地施工期间被工友开的卡车撞倒,住院至今。由于一直联系不上企业相关负责人,李某想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以获得工伤待遇。他希望很快得到法律救济,想知道自己的情况是否可以适用终局裁决?

【回答】:可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法条释义】

国家劳动标准,在理论上有时也被称为劳动基准,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条件时应当遵守的底线,主要涉及工时、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等方面,有时社会保险也被涵盖在内。这些事项由于已有国家明确规定,而且是保护劳动者的底线,一方面判断比较容易,另一方面需要快速裁决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现行法将涉及上述标准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险事项纳入终局裁决的案件范畴。

根据现行法,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争议:

工作时间争议

是指因执行国家工时标准在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时制等工作时间确定方面发生的争议。

休息休假争议

是指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间隙休息、日休息、公休日休息、节日休息,以及病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时间等休息休假方面发生的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

是指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

需注意的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仅包括执行标准的争议,而不包括因违反标准而发生的补偿、赔偿等争议。如因违反工时、休假和社会保险规定而引发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争议,应当按照法定小额争议的标准确定是否适用终局裁决。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二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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