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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3)

更新时间:2011-03-10 10:48: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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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第七条 $lesson$

  5、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特别要件: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

  第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

  第四,其他条件。

  本办法第八条

  6、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特别要件: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

  第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第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第九条

  7、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时效:

  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

  本办法第十二条

  8、关于非结算会员资格:

  只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非结算会员资格。

  本办法第十三条

  例题: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该在近3年内未出现严重的( )事件。

  A、期货交易风险 B、期货结算风险

  C、人员舞弊 D、客户投诉

  答案:AB 见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第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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