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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税法二》重点知识:应纳税所得额

更新时间:2016-08-17 10:45:2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9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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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税务师《税法二》重点知识:汇总

  一、一般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

  1.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和实物收入。实物应当按照所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考市场价格核定。

  2.费用扣除的方法:

扣除方法 应税项目
定额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3500元)
核算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
定额和定率扣除 (1)劳务报酬所得;(2)稿酬所得;(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800元或20%)
无扣除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偶然所得;(3)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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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计税依据有特殊规定

  (一)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特殊可以全额扣除的项目:

  1.红十字事业;2.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机构;3.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4.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5.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6.宋庆龄基金会等六家;7.中国医药卫生事业、教育、老龄事业发展基金和中华快车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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