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更新时间:2016-08-29 15: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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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新闻,为考生整理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新闻,为考生整理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具体内容如下:
知识点: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行政主体)
1.行政机构
(1)内部机构 如:商标局、交通警察大队;
(2)派出机构 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解释:派出机构VS派出机关】
| 区别 | 派出机构 | 派出机关 |
| 设立机关 | 政府职能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 |
| 职能范围 | 专门性 | 综合性(相当于一级政府) |
| 主体资格 | 授权行政主体 | 职权(地域性)行政主体 |
| 举例 | 税务所、工商所、财政所等 |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
3.社会团体:如工会、消协。
4.其他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条件及规则(不是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委托的条件下,才能委托;
2.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
3.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
4.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5.委托组织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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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新闻,为考生整理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预祝大家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一章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具体内容如下: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 区别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 行政机关的委托 |
| 行使行政权的方式 | 可以自己的名义的行使 | 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 |
| 法律地位和行为后果 |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直接可当被告或被申请人(是行政主体) | 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受托方不具有被告或被申请人资格(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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