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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纳税申报

更新时间:2017-01-06 13:24:4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63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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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7年《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纳税申报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纳税申报的具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整理“2017年《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纳税申报”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预祝各位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7年《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纳税申报的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汇总

  【内容导航】: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

  (二)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科目第二章税务管理概述第二节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的内容。

  【知识点】: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最普遍、最基本)

  2.邮寄申报(需经税务机关批准)

  3.电文方式(目前多数地区采用)

  4.代理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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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提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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