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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二章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18-01-31 13:06:0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1收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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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二章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的新闻,为考生发布税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积极备考,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税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第二章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包括许可设定法定、主体及权限法定、实施程序法定等。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规范公开:未经公开的法律规范不得作为许可的法律依据。这里主要是指内部的法律文件不得作为法律依据(内部文件不对外,对外无效);

  (2)行政许可的过程要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3.便民和效率原则: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具体制度体现。

  4.救济原则

  (1)许可前:陈述权、申辩权

  (2)许可后: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赔偿权

  5.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首次确立的)

  (1)撤销赔偿:行政机关做错了某行政行为,需要撤销,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2)废止补偿: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不能随意撤回、改变,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这个行为,但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

  提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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