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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务代理实务个人所得税申报讲义一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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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工资薪金扣除额的新规定

  从2006年1月1日起,每月工资薪金扣除的金额为1600元(或4000元)。

  2.劳务报酬所得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未满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加拿大某公司派某技术人员到我国某通讯公司安装调试通讯设备,该外籍人员1-4月在华工作,其中4月份仅在我国居住15天。其工资由加拿大通讯设备公司支付,日薪折合人民币2000元,4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月薪=2000×30天=60000元

  应纳税额=[(60000-4000)×30%-3375]×15÷30=6712.5元

  [例8-5]一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总监,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15000元,由外方公司支付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0000元),该个人2006年度1~6月在我国境内工作,其余时间在境外履行职务。根据规定,其2006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确定为:

  (1)由于其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根据规定,该人员于200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华任职期间,由该企业支付的15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于其2006年度来华工作时间未超过183天,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其由外方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可免予申报纳税(如果该个人属于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则其由境外公司按每月5000美元标准支付的工资薪金,凡属于在我国境内180天工作期间取得的部分,应与我国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的15000元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年度该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若该人员属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则

  月薪应纳税所得=15000+40000-4800=50200(元)

  任职期间应纳税额=(50200×30%-3375)×15000/(15000+40000)×6=19120.91(元)

  (2)若该人员属于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

  境内工作期间月薪应纳税所得=(15000+40000)-4800=50200(元)

  境内工作期间应纳税额=(50200×30%-3375)×6=70110(元)

  境外工作期间月薪应纳税所得=15000-4800=10200(元)

  境外工作期间应纳税额=(10200×20%-375)×6=9990(元)

  任职期间应纳税额合计=70110+9990=8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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