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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税《税法二》第一章复习重点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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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税率(掌握,需记忆)

  一、基本规定:33%比例税率 (新所得税法25%)

  二、优惠税率:二档:18%、27% (新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

  3万元以下(含3万元)18%

  3~10万元(含10万元)27%

  10万元以上33%

  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税所得予以弥补(应在税前补亏期内的亏损),按补亏后的应税所得额选择适用税率。

  三、西部地区优惠税率:15%,国家鼓励类产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非常重要,重点掌握)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一、计算公式

  1.公式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直接法)

  2.公式二: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调增项目金额-调减项目金额 (调整法)

  公式一是按税法要求直接计算的;其中,收入总额包括基本收入和特殊收入两部分;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是指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可能与会计制度有差异。

  公式二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通过对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的调整(调增或调减)计算得出应税所得额。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掌握)

  共32项,包括7项基本收入,25项特殊收入

  (一)基本收入:7项

  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注意:这七项收入在纳税申报表中的填列,特别注意哪些收入填在87页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及91页附表一(表1-5)的第一行,它是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所以要注意理解掌握91页“附表一”及后面“填表说明”。注意: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应填列在主表第1行;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填在主表的第5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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