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复习资料(二)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职权既是国家赋予行政主体的权利,也是行政主体必须承担的义务。其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主体不能任意的放弃权利或者转让权利。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机构依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通过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由主体、客体、内容三方要素构成。
1、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又称为职权和职责。行政主体的权利即它的职权,主要有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行政主体的义务即它的职责,主要包括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等。
2、大体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三方面:
(1) 行政参与权;(2)行政受益权;(3)行政请求权。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有: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审判机关为监督主体的重要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也是一种依申请的外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多具有非对等性,一般来说,监督主体居于主导地位,与被监督主体相比,享有较多的权利。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主题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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